欢迎来到涿州文明网!
当前位置: 涿州文明网>

保定市文明家庭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9-03 14:25: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文明家庭评选工作,促进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深化家庭文明建设,依据《全国文明家庭评选标准和评选办法》、《河北省文明家庭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创建文明家庭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营造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支撑,是加快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推动京津保地区率先联动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保定复兴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文明家庭评选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为着力点,以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为载体,大力倡导忠诚、责任、亲情、学习、公益的理念,层层选树一批价值鲜明、导向突出、事迹感人、影响力大的家庭,以此推动人们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做贡献的过程中提升精神境界、培育文明新风。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保定市文明家庭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爱国守法。家庭成员拥护中国共 产 党领导,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自觉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行业规范、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二)明礼诚信。家庭成员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养成。乐观豁达、待人宽容,关心他人、助人为乐。邻里之间友善和睦、共同分享、守望相助。爱护公共环境,遵守公共秩序和规则,在工作生活、社会交往、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旅游出行等各个方面崇德尚礼、知行统一。重信用、守承诺,真诚做人、守信做事、以诚兴业。遵守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准则,立足岗位践行诚信规范。

(三)孝老爱亲。家庭成员之间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理解信任、沟通顺畅,感情深厚、亲情陪伴。 父母与子女之间长幼有序、尊老爱幼、传承孝道。夫妻之间忠诚恩爱、包容接纳、责任共担。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生活温馨乐观、彼此扶助、相濡以沫,特殊困难不离不弃、舍已为家、尽心尽责。家庭成员民族团结意识强,理解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四)敬业奉献。家庭成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勉为民、甘于奉献。创新创业,钻研业务,勇于革新,做工作的行家里手。诚实劳动、勤劳致富,守法经营、公平交易。自觉承担社会义务,扶贫济困,致富不忘国家集体。

(五)家教良好。父母尊师重教、言传身教,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子女,充分发挥父母长辈示范作用、家教礼仪熏陶作用。注重子女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和良好个性的培养,引导子女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家庭成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养成良好阅读习惯,学习氛围浓厚。

(六)家风淳朴。弘扬家和万事兴、忠厚传家久、百善孝为先等中华优秀传统美德,注重为人处世、修身劝学、理家育子、和亲睦邻之道。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培养好家风,传承好家训,建立体现传统美德、符合生活实际的新时代家规,提醒引导、感染熏陶、规范约束家庭成员的言行。注重家庭文化建设,家庭成员积极参与读家书、谈家教、传家训、展家宝等各类家庭文化体育活动。

(七)勤俭持家。家庭成员艰苦创业、辛勤劳动,以勤劳节俭的精神操持家务。积极宣传和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做到文明餐饮,传播健康理念。生活量入为出、适度消费,婚丧嫁娶及其他喜庆活动操办从俭、不铺张奢华。家庭环境干净整洁。家庭成员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强,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注重资源再利用。

(八)热心公益。家庭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加慈善捐助、义务劳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社区服务等公益活动。积极参加邻里守望、扶贫济困、生态环保、养老助残、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等各类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热情关心特殊困难人员,参加结对帮扶等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方法

第五条  凡符合保定市文明家庭评选标准的家庭,均有资格申报市级文明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和推荐为市级文明家庭:

(一)家庭成员违法违纪;

(二)家庭成员非法参与重大群体性上 访事件;

(三)家庭成员参与“黄、赌、毒”;

(四)家庭成员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及邪教活动;

(五)家庭成员在文明、诚信等方面有不良记录;

(六)发生家庭暴力事件;

(七)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八)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九)家庭成员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十)家庭成员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采取各地和市直层层评选表彰并逐级向上推荐、申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评选的方式进行。自2016年开始,每年评选出若干市级文明家庭,年底以市文明委名义表彰。

 

 

第四章  评选申报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负责推荐的候选文明家庭(含中直、省属驻地企业和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及派驻行政机关,以及驻地部队范围内的优秀家庭),一般应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逐级评选推荐。在全市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层层开展本级文明家庭评选表彰工作,择优逐级向上推荐。县(市、区)文明委统一审核后,提出拟向市推荐的文明家庭名单。

(二)社会公示。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在评选中都要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市文明办提交推荐报告。

(三)市直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从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家庭中优中选优,并征求家庭所在社区意见,在本单位公示后,向市直工委推荐。市直工委审核候选家庭材料,并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后,向市文明办推荐。

相关荣誉称号包括:

(一)市妇联表彰的保定市“五好文明家庭”或“最美家庭”;

(二)市级党政机关、其他群团组织表彰的县级荣誉称号的个人所在的优秀家庭;

(三)军烈属、公安英烈家属、荣誉军人、“好军嫂”“好警嫂”等所在的优秀家庭。

第八条  市文明办协同市妇联等市文明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评选办公室,对各县(市、区 )和市直推荐的家庭事迹进行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人员意见后,确定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一周。综合审核和公示情况,由评选办公室提出保定市文明家庭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定。

 

第五章  宣传表彰

第九条  坚持评选和宣传同步进行。各级宣传思想文化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文明家庭的感人事迹,大力弘扬文明家庭体现的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家庭美德,推动全市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

第十条  市文明委对市级文明家庭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

第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和礼敬措施,对市级和本级文明家庭进行褒扬奖励。

 

第六章  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开展文明家庭评选表彰,对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大力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明委负责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  推荐和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文明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届期满时,组织复查:符合条件的保留荣誉称号;不再具备评选标准、或已缺乏典型示范意义的,取消荣誉称号。入选后在届期内出现前述不得申报和推荐所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撤销荣誉称号。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家庭,不得参加今后的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文明委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2018 涿州文明网 版权所有   冀ICP备15026922号-1   涿州市委宣传部(文明办)主办

技术支持: 涿州市新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企业形象公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