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1-24 08:47:06
涿州市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明白纸
一、2019年,涿州市市区107国道(含)以东腾飞大街(含)以西、永济路(含)以南、郦道元路(含)以北区域内(另含桃园办事处:包子铺村、东庄头村,八家窑村、太平庄村,双塔办事处:上念头村、下念头村、大石桥村,清凉寺办事处:马官屯村、塔上村、塔东村、马坊村、大沙坎村、官庄村,以及107国道两侧门店),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其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涿州市公安局110。
涿州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春节期间)
安全管理承诺书
本烟花爆竹经营点负责人郑重承诺,在经营烟花爆竹期间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经营点是取得涿州市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证书的经营点,经营烟花爆竹时严格执行一点一证,绝不将此证转让、出借和出租给他人;
2、本经营点安全条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3、本经营店不在市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从事非法燃放、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活动(禁放区域为:涿州市市区107国道(含)以东,腾飞大街(含)以西、永济路(含)以南、郦道元路(含)以北区域内(另含桃园办事处:包子铺村、东庄头村、八家窑村、太平庄村、双塔办事处:上念头村,下念头村、大石桥村,清凉寺办事处:马官屯村、塔上村、塔东村、马坊村、大沙坎村、官庄村、以及107国道两侧门店)。
4、本经营点不在经营场所从事其他项目的经营活动;
5、本经营点严格遵守不在店外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的规定;
6、本经营点不经营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7、本经营点愿自觉接受涿州市安监局和所属乡镇政府的监督检查;
8、本经营点不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照明、取暖及易产生明火、火花的设备设施;
9、本经营点坚决杜绝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涿州小报